婚姻登記法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文字號】 法[民]發(fā)[1989]38號【頒布時間】 1989-11-21【實施時間】 1989-11-21【效力屬性】 有效【正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yīng)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yīng)當從婚姻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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