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什么要建立國家賠償制度?
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主要原因在于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是憲政社會的必然表現(xiàn)。從西方發(fā)達憲政國的經驗來看,國家賠償制度在緩解社會矛盾,平衡公權力和私權利沖突,保護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建立這一制度具體到中國來說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個人安定生活之需要。國家賠償能夠糾正原來已經失衡的社會秩序,讓個人受到的損失受到補償,保護了個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對于個人的安全(第三代人權)有重大的意義。
第二,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國家賠償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物質賠償,還包含精神賠償、賠禮道歉等,是一種“社會安全閥”,能夠有效平衡社會心理的失衡。
第三,約束公權利的需要。國家賠償詳細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的賠償責任,使其不敢肆意運用其自由裁量權或者濫用權利,保證了憲政國家的要求:保護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
國家賠償?shù)姆秶蜆藴视心男?/p>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述規(guī)定的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shù)孛裾块T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睢⒎=?、追絺恽没收财?蛘呶シ垂?夜娑ㄕ魘詹莆鎩⑻?煞延玫模?禱共撇?(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下列第(三)、(四)項的規(guī)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六)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