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jù)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實踐中,刑事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現(xiàn)為向合議庭提出法律意見。作為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我們提供以下服務:
一、會見、通信
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是否有權(quán)會見當事人,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只要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手續(xù),絕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許,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復核階段,律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會見被告人。律師會見當事人,通過了解、核對事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有利于律師判斷是否有不核準死刑乃至無罪的情形。
二、閱卷
目前沒有明確規(guī)定死刑復核律師是否可以閱卷,但也沒有規(guī)定律師不能閱卷,實踐中,在死刑復核階段,律師取得案件材料有兩種方式:一是家屬提供,二是通過一審或者二審辯護律師取得。
三、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或不應核準死刑的辯護意見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jù)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據(jù)此,律師可以直接約見死刑復核案件的承辦法官,遞交書面的法律意見。
四、調(diào)查和收集證據(jù)
五、解答與死刑復核程序有關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