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一審階段,律師除了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見當事人外,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參與法庭調查,并發(fā)表辯護意見。具體包括:
一、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三、調查和收集證據
四、出庭準備
五、申請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證人出庭作證
在實際生活中,出于種種原因很多案件鑒定人及證人都不會出庭作證。為了保護委托人的權益,保證案件的正確性,辯護律師可以申請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證人出庭作證,避免偽證的發(fā)生,影響案件公正判決。
六、申請重新鑒定
在刑事司法鑒定中,法醫(yī)病理與精神病鑒定對案件的定性與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認定有著重要影響。一旦法醫(yī)鑒定出現(xiàn)紕漏,將直接造成案件審理結果與事實不符,侵害委托人的權益。此時,辯護律師憑借實務經驗,可以敏銳判斷法醫(yī)鑒定是否需要申請重新鑒定,確保委托人權益不受侵害。
七、參加法庭審理全過程,發(fā)表辯護意見
八、休庭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