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程序屬于程序性法律程序中的公力救濟型程序。一般而言,訴訟程序可以解釋為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而分階段又相連貫地順次進行的全部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一、代理進行民事訴訟
人身損害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協(xié)商失敗,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一方或雙方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起訴至法院解決爭議,律師可接受委托,擔任其代理人,根據(jù)當事人的授權進行以下工作:
1、調查取證,為訴訟做充分的準備;
2、起草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
3、代為申請證據(jù)保全、財產保全(包括訴前和訴訟中);
4、代為起訴、上訴、反訴等;
5、參加開庭審理;
二、代理人身損害引起的刑事訴訟
人身損害當事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律師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辯護人。
三、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律師可接被害人、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分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具體服務范圍同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