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前幾天新招進(jìn)幾個員工,我打算先和他們簽一份試用期合同,等他們通過了試用期再簽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請問這樣可以嗎,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嗎?還有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
您好,很榮幸能夠為您解答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這一法條上看,用人單位不用和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因為試用期本來就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即使雙方簽訂了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也應(yīng)視為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83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由此看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yīng)當(dāng)時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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