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一下試用期是不是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我感覺試用期就是那種老板觀察你看不看的順眼的時間??吹庙樠?,就留下,看不順眼就踢走。請問試用期如果呀解除的話,要通知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解除正式員工是肯定要提前通知的,而對于試用期就有很多人產(chǎn)生誤區(qū),覺得不需要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電話等。
事實上,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只是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為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總之,試用期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chǎn)物,因此,試用期過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jīng)Q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jù)。
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不了解的地方,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