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一下您關于試用期的問題。我一個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說好的試用期6個月,可是6個月之后吧,又將他調(diào)到另一個部門,繼續(xù)試用期。這不是坑人么,請問在試用期上我要注意什么?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一、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
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quán)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diào),方便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得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