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公司準備起草一份勞動合同,但是之前沒有人對這個玩意兒有所涉獵,因而,我只有求助律師您了。究竟勞動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內容?應該如何終止勞動合同?希望您能盡快解答一下,謝謝。
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經發(fā)生的事件或行為,則該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可以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可以是:
(一)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如約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
又如勞動者因私人事務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二)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喪失某種專業(yè)資格的。
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直接撥打我的聯(lián)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