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單位于今年1月聘了一個非全日制清潔工,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他必須服從機關工作安排按時出勤,并準時到機關參加勤雜人員例會和學習。他覺得自己屬小時工,因此次次缺席例會。請問我單位可以以其不服從管理和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嗎?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非全日制工嚴重違規(guī),用工方可以解約嗎的相關問題。
一、按《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無論是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的工人都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
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shù)卣C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當?shù)卣C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因此,你單位是可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是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您能滿意。
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可以隨時跟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