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單位是化工機械廠,于2003年5月與一員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半年。2004年1月7日,員工在工作中因機械故障受傷,住院治療一個月,在住院治療期間員工的家屬曾向我方提出工傷待遇申請。我廠放認為他還處在試用期,并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不是企業(yè)正式職工,因此只發(fā)給基本生活費。請問員工試用期未滿,單位可以不給工傷補償嗎?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您單位以員工在試用期不是正式職工為由,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
其理由:
一是《勞動法》及其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nèi)。
化工機械廠與員工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勞動關系就已確立,成為該廠的職工。
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出現(xiàn)這種情況之前,用人單位不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
二是你單位的員工既然成為該廠職工,就應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一,單位應該向當?shù)貏趧颖U喜块T申請認定工傷,并為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
第二,為員工落實工傷醫(yī)療待遇。第三,為員工落實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以上為您介紹的就是相關問題,希望您能滿意。
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可以隨時跟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