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老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當場身亡,但是他與公司簽訂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約定各項社會保險均由個人承擔。這種情況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該如何賠償呢?公司應該如何解決呢,非全日制工傷應該如何賠償呢?公司是否要負責任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工傷賠償問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此項費用由勞動者個人承擔,也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約定無效。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據(jù)此貴公司的情況應當屬于工傷事故,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還有什么不確定的問題,可以直接與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