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當事人雙方明確約定勞動合同關系存續(xù)時間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關系因雙方的約定而自動消失;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開始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致使勞動者不能完成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用人單位不再繼續(xù)存在;
6、除本規(guī)定的以上5種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作出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可以依照其規(guī)定終止。
二、終止勞動合同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此外,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工資作出規(guī)定,即: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