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們國家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有四種解決渠道: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任何一方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一審),對一審不服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即二審)。也就是說,我們國家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除了協商和調解之外,對勞動者而言,是一裁兩審。
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則是部分勞動爭議是一裁兩審,部分爭議則是一裁終局,當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除了某些特殊情況外,下列兩類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二、勞動爭議處理需要多久
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審限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勞動爭議案件的審限包括兩類:勞動爭議仲裁階段的審限和勞動爭議訴訟階段的審限,其中勞動爭議訴訟階段的審限又包括勞動爭議一審和二審的審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勞動爭議仲裁的一半審限是四十五日,而案情復雜的,經過延長最長不能超過六十日。
勞動爭議一審階段的審限根據適用的審判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分為普通程序的審限和簡易程序的審限。首先,普通程序的審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其次,簡易程序的審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勞動爭議二審階段的審限根據是判決的上訴還是裁定的上訴而有所不同,首先,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