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約定試用期
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合同期限個月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林景青說,這意味著如果已有試用期,則勞動者今后調整崗位,或者離開單位后又重新回來等,都不能再有試用期。
不能隨意調整崗位工作地點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二、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xiàn)的。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guī)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