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途中出車禍算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傷,這是新《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大亮點,但不少員工誤認為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
新《條例》將認定范圍擴大了,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這是“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員工;但也有“緊”的一面,新《條例》強化了責任意識,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比如兩輛汽車在上班路上碰撞,雙方駕駛員都受傷,被交警認定為主要責任的駕駛員,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被撞的一方則能被認定為工傷;同樣的,兩非機動車相撞,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交通事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在道路上發(fā)生的機動車事故和非機動車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工傷賠償能否代替民事賠償
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shù)臋?quán)利的,有權(quán)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生產(chǎn)法》第四十八條也規(guī)定:因生產(chǎn)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shù)臋?quán)利的,有權(quán)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從這些規(guī)定來看,好像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實際上,我國工傷保險遵循的補償原則是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能重復適用。但是,如果受傷害者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或雇主惡意行為,或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或雇主放任事故的發(fā)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后果時,那么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單位或雇主的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