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訂勞動合同須有哪些條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應約定期限是一年或幾年。
(二)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么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范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而且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shù)量、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工資的數(shù)額、支付日期、支付地點等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工傷、生育等)待遇。勞動報酬的內容和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不得低于集體合同中的規(guī)定。
(五)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guī)則,它是勞動者的行為規(guī)范。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用人單位內部制定的廠規(guī)、廠紀、對勞動者的個人紀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崗位紀律、獎勵和懲戒的條件等。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指勞動關系終止的客觀要求,即勞動合同終止的事實理由。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一般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外,協(xié)商確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特別是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違約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若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違行責任。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公平合理。
二、單位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該法的一個亮點。有利于促使用人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具體分為兩個方面:
其一,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但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并不履行這一義務,也沒有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致使《勞動法》的規(guī)定形同虛設。該條規(guī)定解決了這一難題,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言外之意,用人單位不是總拖延著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那好,你只要舍得出錢,你就拖延著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吧。實際上,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就是為了多撈取一些利潤,如果反而要拿出更多的錢,相信用人單位會肉痛的。
其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與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一樣,用人單位只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