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不辭而別應負什么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一般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必要不辭而別,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事由,勞動者完全可以書面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推敲的是勞動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以支付替代通知金的方式代替30日通知,卻沒有賦予勞動者相同的權利。仔細推敲上面勞動部的規(guī)定,其實還是缺乏操作性。第一點招收錄用的費用,是全部還是部分,如果勞動合同原來是固定期限已經履行了大部分或者甚至已經續(xù)簽了勞動合同,筆者認為應當按比例少付甚至不付。第二點已經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第三點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在發(fā)現(xiàn)員工離職后應當采取措施降低或者避免經濟損失,否則擴大的損失不應當由勞動者承擔。
二、用人單位裁員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用人單位因為法定的原因確實需要裁員的,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