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1、用工拒簽合同,公司如何善后?
在用工一個月內拒簽的,終止后按實結算報酬即可,用工一個月以上的,需支付一個月以后期間雙倍工資并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依實施條例規(guī)定,以上通知終止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單位最好采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fā)生糾紛時舉證使用。另外,為了說明是員工不簽定合同,在通知終止前必須先發(fā)送一個要求簽定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應明確表達要求簽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寫明要求簽定的截止時間,并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合同的主要條款。最重要的是,以上通知也必須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2、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降低了錄用通知或單位以其它方式承諾的待遇條件,員工拒簽,如何處理?
錄用通知屬于要約,員工報到后即為以實際行動作出了承諾,雙方形成了勞動合同關系。錄用通知的條件生效,不可單方面調低。法律不會鼓勵惡意的行為,如果降低待遇可以得到支持的話,那么單位用工后仍然可以輕易擺脫合同義務,只要約定苛刻的合同條件,在員工稍一猶豫時立即通知終止,在員工準備勉強接受時立即添加更苛刻的條款,直到員工沒辦法接受。如此,則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雇保護之類規(guī)定,部分地被架空了。此時員工拒簽,或者視為單位未簽定,或者視為已按照錄用通知的條件訂立了合同。
不管在什么時侯,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單位處于賠償風險之中。因此,員工拒簽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xù)。補償、工資等等終止后再理論不遲。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避免進一步賠償的發(fā)生。
二、用人單位何時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分不同情況承擔責任: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勞動法規(guī)定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是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業(yè)整頓;
(3)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fā)生重大事故給勞動者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guī)定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罰款;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9)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