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成年工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國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的就業(yè)年齡予以限制。《勞動法》第15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教育和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上、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fā)育的生產工具等。
(4)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在下列時間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察:第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第二,工作滿1年;第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二、未成年工作時間限制是什么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fā)育和繼續(xù)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于某些經過批準允許招收16周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yè),國家還規(guī)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于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guī)定》中指出,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