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嗎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擔(dān)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該試用期滿后,就視為雙方已經(jīng)履行完畢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xù)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應(yīng)該是有利的。
二、試用期有多久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dāng)事人為了相互了解對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試用期應(yīng)當(dāng)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nèi),試用期應(yīng)當(dāng)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