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一個公司在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3個月試用期內,未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以其在工作中出過差錯,作出了延長其3個月試用期的決定。公司的此種作法,實際上是一種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
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單方變更(即延長)試用期的決定,是無效的。
二、試用期內單位需要給員工交社保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睆膭趧臃ㄔ摋l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部發(fā)[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之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