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可以被辭退的情形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話,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合理的。但前提是錄用條件怎樣才算是合格?公司應該在之前將錄用條件告訴你們,如果是亂辭退的話就是違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試用期可以不簽合同嗎
以試用期為由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于現(xiàn)在找工作比較困難,很多企業(yè),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yè),利用勞動者的勞動法律知識欠缺,常用“試用期”來蒙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fā)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jù)”的目的。
事實上,《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边@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有無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yè)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yè)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在于,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于明了和維護員工和企業(yè)的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痹谠囉闷趦龋偃鐔T工或用人單位想辭職或解聘員工時,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xiàn)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