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擅自離職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但并不是說勞動合同不可以變更和解除,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钡吹?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1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是違法的。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該如何處理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guī)定制定好內部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guī)定。
這種違法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為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shù)額。還可依據(jù)該法第91條的規(guī)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