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者的服務期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是現(xiàn)代企業(yè)的普遍做法。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防止勞動者通過專門培訓獲得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后“跳槽”以獲得更高的收入,《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法》沒有關于服務期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第一次規(guī)定了服務期。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以后的服務期。
二、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怎么辦
根據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繼續(xù)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并提供工作崗位的,雙方應續(xù)訂勞動合同。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予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fā)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