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調解的方式
勞動爭議調解,可以將其劃分為三類:
其一,由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
其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調解。
三者之間的區(qū)別首先是主持調解的單位不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由在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負責進行,調解組織由本單位的職工代表、企業(yè)(單位)代表以及本單位的工會代表三方人員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則由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實行仲裁管轄,受理本轄區(qū)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由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經(jīng)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具體由勞動仲裁庭負責調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勞動爭議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進行,代表國家對勞動案件予以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在對勞動爭議實現(xiàn)仲裁之前,先進行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時則進行仲裁。人民法院在對勞動案件作出判決之前,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則進行宣判。
上述三類調解均屬于勞動爭議調解的范疇,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方式。
二、勞動爭議調解機構
用人單單位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便及時解決用人單λ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建立和諧、良好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λ不是必須設立。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勞動法》規(guī)定:由職工代表、用人單λ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具體規(guī)定,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的職工代表、廠長或經(jīng)理指定的企業(yè)代表、企業(yè)工會指定的企業(yè)工會代表三方組成。因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為由職工代表、用人單λ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的,工會代表主持的,調解該用人單λ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及時依法調解該用人單λ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對勞動者進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