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如何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4/12/26)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
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
《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guī)定》(1992/7/6)
第一條根據(jù)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guī)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0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zhèn)居民(以下統(tǒng)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jīng)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yè)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yè)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jīng)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yè)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jù)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規(guī)定,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yè)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yè)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shù)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shù)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shù)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2)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階級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在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5/2/28)
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堤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弄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有用意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二、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哪些勞動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1)本條中"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具體是指什么?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9/5)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 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本條中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
(一)森林業(yè)代木、歸塄及流放作業(yè);
(二)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yè)。即二 級高處作業(yè);
(三)作業(yè)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劑量的作業(yè);
(四)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fā)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yè)。
(2)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么?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1994/12/9)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yè)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yè);
(二)《有毒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yè);
(三)《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四)《冷水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yè);
(五)《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六)《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yè);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yè);
(九)森林業(yè)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yè);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yè);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yè);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yè);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yè)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yè)(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xù)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yè);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yè);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yè);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
(二)《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yè);
(三)《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yè)。
第五條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tǒng)
1.先天性心臟??;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tǒng)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p>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tǒng)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tǒng)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tǒng)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jīng)系統(tǒng)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tǒng)
1.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jié)炎;
3.血吸蟲??;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