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信與勞動合同有何區(qū)別
錄用信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1)“錄用信”是用人單位愿意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
(2)“錄用信”是用人單位單方的要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方協議。
(3)錄用信包含了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雙方應當按照“錄用信”的內容簽訂勞動合同,但也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予以變更。一方不同意按“錄用信”上載明的條件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可以選擇“錄用信”失效,或將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繼續(xù)有效。在存在“錄用信”和勞動合同有不一致的情形時,必須使“錄用信”失效。
另外,錄用信與勞動合同內容相沖突,以勞動合同為準。錄用信簽訂在前,勞動還有簽訂在后。如果勞動合同與錄用信在某些內容上有不同之處,那么可以認為勞動合同變更了之前簽訂的錄用信內容。故而,以勞動合同內容為準。
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內嗎
無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