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的工資有基本工資、應發(fā)工資、實發(fā)工資之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按照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作為基數。
二、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