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勞動合同由哪些部門確認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無效有兩種:
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所謂“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的無效,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而未提起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后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認定。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因其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可以不履行。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如屬部分無效,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則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無效部分必須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