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信、高校三方就業(yè)協議的不同
(1)錄用信是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向勞動者發(fā)出的一份有關錄用信息的信函。在該函件中,用人單位一般會把工作的時間、地點、薪酬等與職位相關的信息向勞動者闡明。勞動者在收到信函后,如果同意錄用,則要將自己簽訂的信函及時遞交到用人單位手中。它近似于要約與承諾。因此,錄用信一般受民法、合同法的調整。而此時,并未形成完全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故而,其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2)高校三方就業(yè)協議是由用人單位、畢業(yè)生和學校三方共同簽訂的,并交學校備案。其內容是由學校擬訂的,具體內容由用人單位和大學生共同協商。其性質是合同,而且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簽訂了就業(yè)協議,用人單位就有接收畢業(yè)生的義務;大學生就有報到的義務。就業(yè)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旦有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另一方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這樣也有利于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和見習期區(qū)別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于對勞動者熟悉業(yè)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了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對象上看:見習期僅適用于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yè)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后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單位對表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而是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