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棄權條款是什么
由于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賦予勞動者的是無條件的單方預告解除權,這給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相對穩(wěn)定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因此有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與其簽訂確認放棄無條件預告解除權的所謂“棄權條款”,從而達到用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的無條件解除權進行限制的目的。
二、勞動合同棄權條款有效嗎
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也引發(fā)了不少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約定有效,其理論依據(jù)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則,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勞動者放棄其權利并無不當,故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放棄無條件解除權以后不得依據(jù)勞動法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行使預告解除權。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依據(jù)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而來的無條件解除權是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則就是違法,因此即使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也因其違反法律而無效。筆者以為在目前的就業(yè)形勢下,極大多數(shù)的普通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處于弱勢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基本上處于被動地位,從衡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看,棄權條款應歸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