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可否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關于押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
(1)抵銷預約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意味著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解除條件附債權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發(fā)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于消滅的解除條件。
(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托說。認為押金的交付,為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債權質說。認為交付押金者,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為債權質權。
(5)信托的所有權讓與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托的所有權讓與行為。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為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zhí)行,其受領人得優(yōu)先受償。
二、用人單位辦理信息登記所需材料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如需在上海地區(qū)錄用應屆畢業(yè)生,帶齊下述材料即可直接辦理需求信息登記。材料如下:
(1)有效期內《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機關、社團、事業(yè)單位等除外);
(2)有效期內由市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單位介紹信(需加蓋公章);介紹信參考格式
(4)填寫完整的《用人單位需求信息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