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的區(qū)別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yè)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gu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生活補助費是指根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續(xù)約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助金,其在本質上具有補助性。但在某些情況下,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的概念會混同使用。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三條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確定外商投資企業(yè)職工生活補助費發(fā)放標準等問題的復函》均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所指的“生活補助費”是《勞動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經濟補償的具體化,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所指的“經濟補償金”是同一概念。
二、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于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并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雇勞動者的離職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