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勞動關系的種類
一般認為,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分為兩種:
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
二是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第18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主要是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情形。
三是雙重勞動關系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
(1)兼職;
(2)停薪留職;
(3)國有企業(yè)職工下崗再就業(yè)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一般又分本案就屬于典型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二、企業(yè)可以單方面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嗎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倍谒痉▽嵺`中,對于該條文的解釋則存在著很大的分歧,爭論的焦點在于“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是否包括合同期限呢?有認為應當包括原合同期限,有認為僅指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但排除合同期限。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6條“終止勞動關系”則進一步解釋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并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期限簽了一個新合同?!?因此,該企業(yè)可以單方面終止該種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