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確立了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勞務派遣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承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以及對用人單位勞動標準等情況向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在告知義務方面,除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告知內容外,還應當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
此外,根據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了勞務派遣的特別義務,這主要包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以及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等。
二、用工單位的義務有哪些
用工單位是勞動者勞動的最終受益者。用工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協(xié)議取得了勞動者勞動給付請求權,享有對勞動者從事具體工作的勞動過程管理權和勞動者勞動成果的所有權等,這些決定了用工單位承擔義務的基礎。
由于勞動者的勞動事實發(fā)生在用工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履行與勞動者勞動直接相關的義務,如: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根據派遣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勞動者的工資、加班費及與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保證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等等。
另外,用工單位還應當根據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所約定的內容,承擔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