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解除或勞動合同終止時往往因經濟補償?shù)挠嬎銌栴}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爭議的焦點通常是計算經濟補償?shù)摹肮べY”如何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由于對計算經濟補償?shù)墓べY基數(shù)理解不一,導致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shù),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53條規(guī)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fā)工資、實發(fā)工資之分?;竟べY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
應發(fā)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fā)工資是指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fā)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作為基數(shù),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fā)工資為基數(shù)。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shù)挠嬎慊鶖?shù),而實發(fā)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xiàn)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fā)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shù)挠嬎慊鶖?shù)?!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