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即時解除:當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立即通知解除合同。具體為: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應通知勞動者,對通知到達勞動者負舉證責任。
預告解除:如出現特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具體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