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長短有什么限制?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勞動合同約定。所以,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試用期的期限。
(1)關于試用期長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關于試用期次數(shù):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其他限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如何賠償?
按照法律規(guī)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如本應當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實際約定了兩個月并履行,其轉正工資為每月3000,則單位在第二個月在支付勞動者3000元的基礎上再支付3000元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