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超期違法嗎?
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查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個期限,是勞動者感受該崗位是否適合自己的一個過程。因試用期工資較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又較為容易,因此,有些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往往會通過約定較長的試用期來使用勞動者,這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二、試用期時間有多長?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83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該公司與徐某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卻約定了4個月的試用期,顯然是違法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工作人員向該公司負責人講明政策后,在法律和事實面前,該公司按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支付了徐某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