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nèi)的工資怎么確定,在試用期內(nèi),該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秳趧雍贤ā芬?guī)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