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勞動者需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違約金情形
此文章幫助了587人 作者:北京人力資源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guī)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xié)議、競業(yè)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北京人力資源律師溫馨提示:
企業(yè)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時候,應涵蓋所有的違約行為,不能僅局限于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只針對勞動者一方跳槽。對企業(yè)來說,不僅要留得住人,還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外,還可針對平時管理中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約定違約金,防止勞動者損害企業(y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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