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包括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yè)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二、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以下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醉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