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勞動關系繼續(xù)存在,勞動者如要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就不能適用該法,理由是合同已在前勞動關系中確立,可視為是在前勞動合同的繼續(xù),故實際雙方在該階段已有勞動合同約束,勞動者的二倍工資請求權就不應得到支持。
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只在約定期間內(nèi)對當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對雙方失去約束力。如前一勞動合同已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用人單位繼續(xù)聘用勞動者時,在后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內(nèi)容可能與在前勞動合同不同。為防范新的勞動關系中可能出現(xiàn)對勞動者不利的因素,使勞動者合法權益處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法律規(guī)定只要未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除有證據(jù)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因在勞動者外),用人單位就應承擔懲罰性責任。
正在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簽訂的,勞動者依法可取得二倍工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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