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2)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3)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5)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chǎn)、解散的。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jīng)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
二、勞動合同終止手續(xù)如何辦理
1.當事人依據(jù)本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告知其按照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yè)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之內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備案,在15日內辦理完其它有關手續(xù)。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應將《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方可對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處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已再就業(yè)的,其檔案應轉入新用人單位;未再就業(yè)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移交當?shù)刂付ǖ牟块T。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yè)人員造成的損失。
4.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不因其本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單位在辦理手續(xù)時應以書面注明存入檔案。
5.用人單位對違紀人員開除、除名處理的同時,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視為無效。
6.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