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支付賠償金后是否還需支付經濟補償,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一些爭議。其實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二者性質截然不同,不能同時適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對此也進行了明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二、企業(yè)違法裁員的賠償金計算
企業(yè)違法裁員也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金標準(即經濟補償的2倍)的計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為分界線分段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經濟補償的標準,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經濟補償2倍的標準,理由是勞動合同法對既往無溯及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出了令大多數人出乎意料的規(guī)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這樣用人單位違法解雇的成本直線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