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怎么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其中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工會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是公正合理地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工會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聽取各方面意見,正確行使仲裁權,解決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何職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2、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4、對仲裁活動進行監(jiān)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