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工作地點辭職企業(yè)是否補償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并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致使雙方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勞動者據此提出辭職,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怎么計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計算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 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部相關文件規(guī)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新勞動合同實施條例中也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 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是只按照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fā)事不對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3、 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并且計算年限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