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一經(jīng)依法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就得以確立,即產(chǎn)生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主要是賠償對方經(jīng)濟損失的責任,必要時還應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一方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對方有權要求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必要時,可請求調解、仲裁或訴諸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未經(jīng)協(xié)商,當事人不得任意變更、增減合同內(nèi)容或終止合同,否則視為違反勞動合同而承擔法律責任。 (4)用人單位法人代表的更換,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法人代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不是以個人名義簽訂的,權利義務應由法人直接承擔。因此,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只要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不因法人代表更換而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后任法人代表必須履行原訂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義務。 4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義務。由于第三人的非法干預造成一方違約而使另一方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第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企業(yè)不簽合同有何法律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職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迸c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guī)定,勞動者無論在職還是在離職后的一定時期內(nèi),都可據(jù)此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這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并非“報復”單位。
其次,單位不簽合同超過一年,視為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蓖瑫r,《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來看,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而且自“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三,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隨時辭職,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如果簽有勞動合同,職工要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時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要賠償;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即使單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崗位,職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