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調崗要注意什么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jù)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并不代表企業(yè)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yè)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后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lián),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后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jù)。
二、發(fā)生調崗調薪糾紛企業(yè)怎么辦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行使自主管理權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員工如果不滿,引發(fā)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必須對此次調崗調薪的“充分合理性”進行舉證。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舉證,一是企業(yè)角度,即企業(yè)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的證據(jù),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的證據(jù),調崗調薪的制度等;二是從勞動者角度,即員工的身體狀況的證據(jù)、工作表現(xiàn)的證據(jù)、工作業(yè)績的證據(jù),與本崗位的要求不符合的證據(jù),有嚴重失職行為的證據(jù),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證據(jù) 。
如果雙方沒有對調崗作任何約定,單位調崗后,如果員工反對的,或者雖然有調崗的約定,但是公司沒有充分理由的,企業(yè)員工是可以不予認可的。